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当下的商标申请驳回情况中,基本都是因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 因此,“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就成为商标是否能够成功注册的关键。但如何看待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只根据商标标识构成的要素是否近似为标准,还必须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相似商标的知名度进行综合分析。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需要明确的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是指被控侵权人使用在商品、包装、容器、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载体上,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而被抄袭的注册商标必须为商标局核准通过的、由原商标注册证书上明确表现的样式。 当然,这些都是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款,而真正影响商标近似性判定的标准,有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条件: 1、以该商标能够引起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为标准; 2、需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同时对商标主要部分对比(对比需要在两个或多个商标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需要酌情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时对近似商标的筛查范围不仅包括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排列组合方式、外观,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等最直接的方面,还会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消费时,对特定商标的理解(或误解)方面进行审核。 而这一过程,却又参杂了很多审查官个人的理解和意见,使得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近似审查变数颇多,也让商标成功注册的难度增加不少。 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注意拟注册商标是否与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近似,否则在申请过程中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浪费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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